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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所动态> 韩国“乔丹”案:德约科维奇授权亚瑟士使用“NOVAK”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22-8-25 10:12:23 作者:admin 人评论 次浏览

导言

体育明星,尤其是体坛巨星的IP,其品牌代言、形象、签名等都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有关体育品牌的赞助,尤热衷于体育明星的ip运作。

网球这项运动在四大满贯、全球巡回大师赛等各热门赛事推广下,已成为关注度仅次于足球的全球性赛事,每个大满贯每年总奖金高达3000-5000万美元左右不等,著名网球运动员的奖金与广告费更是遥遥领先其他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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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OVAK”与“asics” 品牌

“NOVAK”是德约科维奇名字Novak Djokovic中的一部分,德约科维奇于2003年转入职业球员,现已盘踞巅峰十几年,据统计,其已获得21座大满贯冠军,近40个大师赛冠军。

根据Sportcal的统计显示,现阶段德约科维奇名下共有4个体育类品牌——球拍制造商海德(Head)、运动器材公司亚瑟士(ASICS)、运动品牌鳄鱼( Lacoste)和制表品牌精工(Seiko)。其中,德约科维奇亲自参与了亚瑟士(ASICS)网球鞋的设计,每年广告费用约400-500万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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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坛三巨头Novak Djokovic、RafaelNadal、RogerFederer作为体育大IP,都运作了自己的品牌,成为极具商业价值的符号,Novak Djokovic以个人名义在中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其他两巨头没有检索到其在中国注册名字为商标的情况,“Roger”(罗杰)相关的商标非常多,难道拉法和罗杰对商业运作比较佛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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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巨头在赛场上,其服装标识均具有个性化LOGO,均有意打造个人品牌,个性标识通过明星个人在国际赛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他们的商标运营可将其交给其经纪公司打理,也可和大品牌赞助商合作,并注册在赞助商的公司名下。
注册主体存在多种可能性,因此很难就个人IP相关元素的注册情况完整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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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商标权人起诉“asics” 品牌侵犯其“NOVAK”商标  

 (注:本部分由韩国知名律所KimChang提供的材料整理,该所代理日本亚瑟士公司获得胜诉。)


亚瑟士与著名网球运动员Novak Djokovic签订合作协议后,一直以来在自有网球鞋产品名中使用Novak Djokovic的名字(即“NOVAK”),例如 “GEL-RESOLUTION 7 NOVAK”、“COURT FF NOVAK”、“COURT FF NOVAK CLA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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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NOVAK”的韩国商标权人及体育用品制造销售商向一审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起诉日本亚瑟士株式会社侵犯商标权,索赔3亿韩元(约159万人民币),一审法院驳回了商标权人的起诉。

二审特许法院也认为亚瑟士网球鞋代言广告宣传的“NOVAK”标记没有标识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混淆,因此不属于商标侵权。原告就特许法院判决向大法院提起上诉,但大法院在驳回上诉请求后维持了特许法院判决。

“NOVAK”标记是否应被认定为“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在韩国之前的商标侵权诉讼中,未被认定为作为商标使用”的案例并不多,尤其在韩国,也没有“基于与著名人士的合作协议使用著名人士姓名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判例,为此,亚瑟士公司需要证明:“NOVAK”标记仅作为描述性标记使用于基于与Novak Djokovic合作的限量版产品中。

对此,最终判决需要确认如下关键事实:

(1)证明Novak Djokovic为著名选手的证据;如上所述,2019年的Novak Djokovic已如日中天,属于超级网坛巨星,这类在ATP官方网站上可以找到许多证据;

(2)Novak Djokovic与许多企业签署了合作协议,且相应企业产品中附记的“NOVAK”所指代的也是Novak Djokovic,与亚瑟士相同;

(3)亚瑟士在“NOVAK”标记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一并使用了Novak Djokovic的照片和亚瑟士的其他公知品牌标志“NOVAK”等证据。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即使亚瑟士产品名中标记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NOVAK”,也无法将亚瑟士产品名中包含的“NOVAK”视作商标性使用,因此被告使用“NOVAK”不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3、体育品牌典型纠纷案例  

很多知名的运动品牌,品牌起源都跟明星有关,要么是运动明星的相关姓、名,要么是运动明星创立。早些年,运动明星的发展早期个人色彩明显,但缺乏专门从事运动员商业运作的公司进行专业投资和管理,导致部分运动员IP布局滞后,以致于如“乔丹”这样的商标在国内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诉讼。

这类商标纠纷,由于各国文化、语言的差异,加之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过程和商誉的积累等原因,导致纠纷争议时利益难以平衡,更有甚者,从普通消费者角度,都已无法区分谁才是“正牌”、谁是“山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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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知名案例还有:乔丹案、新百伦案

长达8年的拉锯战,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终审败诉,之所以争议如此之大,和美国JORDAN没有提前布局商标有很大的关系,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注册和使用时间所积累的商誉也得到了部分支持,部分图文商标保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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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Balance 诉讼纽巴伦“N”字鞋案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实际损失和纽巴伦公司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可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500万元,因此,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长、使用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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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本文“NOVAK”与“asics” 商标争议诉讼案例,不难得知,很多法院最终会站在体育明星和在先品牌的知名度角度来考量如何公平处理此类案件。

当然,体育服装、鞋帽商标品牌争议多数属于跨境争议。尤其以在中国诉讼的案例较为典型,这也暴露出国外体育明星、品牌早些年在商标布局上的缺失,以及缺乏本土化的文化、语言考量,未能堵住攀附、竞争者的恶意注册之路,也没通过及时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进行维权,等到形成一定的市场格局后,导致利益难以平衡。

随着体育经纪公司的发展,以及体育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放大,网球、足球等明星背后的团队越来越专业化,IP运作和商标布局的漏洞逐渐补上,傍大牌明星或提前抢注青少年体育新星的名字作为商标的做法,也已被法律所限制。

未来体育ip的商标、品牌运营,将呈现团队化、专业化、全球布局的局面,对商标法律的熟练运用,以及对商业的深刻洞见,必定是未来体育ip品牌大放异彩和商标维权的核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