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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中心 > 典型案例> “丰县铁链女”事件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2-2-17 13:42:26 作者:admin 人评论 次浏览

前言:今年春节期间,“丰县铁链女”事件让人如鲠在喉。当“精神失常”“脖颈被拴铁链”“一间破败的旧屋”等词汇与“生育八个子女”的母亲联系起来时,让人心寒、心酸、心惊,无法想象在21世纪的今天,在举国欢庆春节和冬奥会的喜乐、祥和的背后,还有如此不堪的事件,让人不寒而栗、安全感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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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频截图


每一个人,无论男女老少,无论是否健康,都应该获得最起码的尊重,而不应该沦为被买卖的“商品”。世人为什么如此关注此案?不仅仅是哀叹和同情“丰县铁链女”的悲惨命运和不公的际遇,而是有强烈的代入感,不想让自己的妻子、女儿、妹妹等亲人成为潜在的,下一个闷棍下的“铁链女”。


事件聚焦

据最新通报,认定杨某侠即是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小花梅,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女)、时某忠(男,桑某妞丈夫)涉嫌拐卖妇女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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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徐州发布 官方微博截图


以案说法

妇女权益的保护,一直是深受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本事件中,董某民、桑某妞等人具体该受到何种法律制裁,相信在滔天的舆论压力下,自有公论。当地的司法机关也正在侦查当中,但“丰县铁链女”事件涉及的刑法问题,仍然值得去思考与警醒,简单的梳理,该事件的相关人员可能涉嫌构成以下的犯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我国《刑法》第241条,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即便以结婚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涉嫌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电影和媒体可知,可能仍然会有人认为花钱买老婆是正常的,但妇女人身不受买卖性放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基本的法律准则,在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即便是以结婚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仍涉嫌犯罪。


2、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的,最高可至死刑。

“丰县铁链女”事件中,尽管没看到具体的案件证据,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董某民是强行与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则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在最新的通报中,事件的受害人“铁链女”已经被送去精神病院治疗,但是即使是精神病人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仍然不受侵犯,而现实中,一些精神障碍女患者,由于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可能会遭受性侵。如果是明知妇女为精神障碍患者、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3、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自媒体报道称:该事件的受害人,是因为反抗咬伤施暴人,以致施暴人用钳子把受害女的牙齿全部拔了,且当地的相关部门应该彻查“铁链女”精神失常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施暴人长期殴打侵害所致,无疑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4、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拐卖妇女案中,为了防止被拐卖妇女逃跑,往往伴随着囚禁、殴打、侮辱妇女等行为,而这些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董某民就是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而从以上刑法规定来看,非法拘禁罪相对来说是个轻罪,当地司法部门,不能草草了事,而应该是彻底查清事实,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渎职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的各项具体罪名共计37项,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予以规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证、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亦是对公民需要通过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实现的个人法律权益的保护。

常见的渎职犯罪中,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徐州当地的第四份通报中已经确认了该事件中的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铁链女”是如何落户的,如何办理结婚证的,这其中是否涉及到了渎职犯罪,是否有行受贿的行为,应当进一步查明。此外当地前后四次通报,从开始简单的就否认存在相关的犯罪事实,到第四份又承认了,每一份都标记了权威发布,这种举国关注的舆情下,如此草率的操作,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已经尽失。对此,我们呼吁应该提高调查组的级别,至少应该由省公安厅直接办理相应的刑事案件,同步省纪委省监委查明是否有公职人员涉嫌渎职乃至行受贿罪的问题。


结语

“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刑法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严厉的防线”。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完善,以及对拐卖妇女儿童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但是“丰县铁链女”事件中涉嫌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一查到底,回应所有善良人的关注,回应社会的关注,毒瘤必须捅破才能回归正常的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