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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2 14:15:55 作者:zlwdkm 人评论 次浏览

专业文章 | 财产保险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介绍车险客户的法律关系剖析

在财产保险行业中,所有车主最常见的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个人代理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员工为完成个人销售任务,常常委托他人帮助介绍客户,看似简单的行为,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承办案例对财产保险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介绍车险客户的法律关系进行剖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经人介绍后认识原告,双方约定由原告介绍需要购买车险的车主给被告,被告再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返点,给被告计算介绍费。达成约定后,被告就开始将需要购买车险的车辆信息和投保人信息发给原告,被告再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出单等业务操作。经原告统计,2022 年 1 月 4 日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期间,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介绍费 107512.07 元,现已支付 91137.17元,尚欠 16374.9 元未支付。

我方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款 16374.9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确存在业务往来,但其只是中间人,所涉及的业务都是公司的业务,之前的费用也是由公司的综合岗来进行支付,业务出单是公司的业务员出单,具体金额其并不清楚。因此原告的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来进行支付,不应当由其进行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16374.9 元;案件受理费 210 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双方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介绍车险客户这一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保险公司业务经理,委托原告介绍车险客户并承诺支付介绍费,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而被告则主张其与原告的业务往来系基于职务行为,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则表示,原告与公司之间无保险业务代理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的聊天记录也未显示对结算金额达成一致,且结算表格是单方面制作,未经公司认可。同时,保险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办理并签订代理合同。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介绍车险客户的行为在定性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如果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那么其与介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那么费用的承担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是保险公司员工,但从证据来看,原告自始至终都只是与被告在对接有关车辆的保险业务,相关的返点费用也是由被告安排支付,这也就支持了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的观点。然而,要确定财产保险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介绍车险客户行为的定性,还需要综合考虑更多的因素,如员工的授权范围、公司的内部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一)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且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于销售人员的资质以及业务行为的合法性有着严格的要求。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被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中介合同的相关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四、财产保险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介绍客户行为的法律关系剖析

结合案例及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员工找他人介绍车险客户及委托他人介绍车险客户行为的合法性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种行为既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具体取决于员工的授权范围、公司内部规定以及与介绍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等。

如果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那么员工与介绍人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员工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介绍费。但如果员工在委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那么费用的承担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或者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可能不承担责任。

综上,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介绍客户的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详细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并作出贴合实际的诉讼策略,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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