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监察官法的制定实施,对于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从此,监察官将正式进入我们的视野。那监察官的职责是什么、权利、义务责任有哪些,同我国已有,并且人们熟知的法官、检察官有什么异同,且看本文对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条文对比解读。
法条文对比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解读:三部法律第一条均是开宗明义表明制定该法的目的、作用、以及宪法依据。
监察官法 |
第二条: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
解读:对比三法,第二条是监察官法独有的,监察官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的产物,而对监察机关来说政治性是首位的,提高监察官队伍的政治站位尤为重要,所以本法第二条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指导思想。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三条: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
解读:本条均表明监察官、法官、检察官属性、性质、组成人员范围。三法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涵盖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这既是赋予监察官监察权力,法官审判权力,检察官检察权力的重要制度基础,也是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行监察、审判、检察职责形成有效制度约束,确保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权责明确。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四条: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
解读:这几条强调监察官、法官、检察官职业操守和义务,对比还是可以清晰的表明,监察官的政治属性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司法属性,当然二者并不对立,只是强调的重点不同。同时也强调了履职时保障人权的重要性。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五条: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 第五条: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解读:本条强调依法履职,无论是监察官、法官还是检察官都要求要正确履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必须要强调客观公正的立场,否则就有侵犯私权利的隐忧,同时检察官特别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也是与检察院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又负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有关。
监察官法 |
第六条: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
解读:第六条、第七条是监察官法独有的,监察机关是强调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同时打铁还需自身硬,防止灯下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强调监督别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强调贯彻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监察官履职把严格监督作为重中之中,因此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八条: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六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解读:三法均强调依法履职、独立履职的重要性。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
解读:具体规定了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同时均强调了对案件主办负责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三令五申,强调案件终身责任制,这对监察官、法院、检察院的正确履职上了一个“紧箍咒”。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
解读:这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独有的,其中检察官法更是强调了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给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司法传统中,法院、检察院均是由院庭长,处长、检察长签发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业务上是指导和监督关系,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院强调还权于合议庭,强调主审法官负责制,所以法官法没有相关的签发法律文书的条文了。在人民检察院是实行领导体制,所以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解读:具体规定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的义务。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解读:有义务则有权利,对比权利的条文内容法官和检察官比监察官多了一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大概也是跟司法机关强调程序正义的属性有关。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 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
解读:着眼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明确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规定监察官应当具备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条件,而法官、检察官更强调法律专业知识的学历、法律工作年限以及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解读:在任职限制方面,相比法官、检察官,监察官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底线,如曾经受过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人员不得担任监察官,确保队伍过硬。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十四条: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七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十八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 第十四条: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 第十四条: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检察官。 除应当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
解读:监察官、法官、检察官均明确了按照考试、考核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取,只是监察官强调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法官、检察官更强调法律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入额及遴选的程序。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十九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法官法第十八条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 第十八条: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第十八条: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解读: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均强调由人大来任免,体现了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监察权和司法权来自人大赋予的权力,从根本上来说,则反映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比三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查员等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范围涵盖了所有的法官、检察官,监察委员会则是规定了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五)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检察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
解读:对比监察官、法官、检察官免除职务的几种情形,法官、检察官的规定更为具体,如“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而监察官则规定了一条兜底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二十二条: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 第二十三条: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二十四条: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三)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 第二十二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第二十三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
解读:关于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兼职的规定,大体是一致的,只是规定担任县级、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明确了要实行地域回避。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二十四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 第二十五条: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
解读: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规定有任职回避,监察官则没有该项规定。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二十五条: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 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 第二十六条: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
解读: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是本轮司法改革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因而被吸收进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而监察工作的特点是团队协作、集体作战,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监察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组织安排开展工作,因此监察官法没有对监察官实行员额管理。
监察官法 |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
解读:本条的内容法官法和检察官没有,法学在很长时间已经成为一门“显学”,全国有近一千所法学院,各个学科门类齐全,快速发展,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学是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和监察体制改革才兴起,因此,加强监察学科建设,推动高校提高监察学科的理论水平来指导监察官的实践能力显得尤为迫切。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四十九条: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解读:法官法、检察官法均明确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监察官法规定的时间更长,以三年为界,范围更广,没有明确律师的身份,规定的相对笼统,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且三法同时规定了,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是防止诉讼掮客,司法勾兑的有效之举。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七章: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 第六章: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
解读:监察官法专章规定了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这是监察官法的一个特点,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具体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制度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而为充分体现中央司法改革精神,法官法、检察官法设置了法官、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以及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并专门规定了两个委员会的职责。体现了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
监察官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 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 | 第七章: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
解读:该章的内容,大体相当,只是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有专门设置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来维护和保障法官、检察官的合法权益,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责任大、担当强必须有保障,才能后顾无忧的正常开展工作,保障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依法履职。
/ 后记 /
监察官法的制定实施,是监察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对比三法,我们能深层次的了解、领悟监察官以及监察体制改革,当然,由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工作才起步不久,大量的体制机制有个探索完善的过程,监察官法的贯彻实践结果也将不断丰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