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一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在经济犯罪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被遗忘的商事交易规则
编者按
在经济犯罪领域,其间所涉商业模式随着经济发展不断迭代升级,刑事法律对经济领域的治理时常呈现出复杂性、滞后性、无力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刑事律师不但要精通刑事法律,更要深谙商业规律。因为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只是表象,甚至是假象。这就需要我们始终保持正见和定力,才能挥动法律的慧剑破迷开雾,通过个案的破局以推动法治进步。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侦查人员对颜某彬经营的“语欣时代”多个网点进行突击性搜查,并查获了大量带有苹果标志的商品(手机配件)若干。由于案涉商品数额和价值巨大,警方随即对包括颜某彬在内的多名实控人强制传唤并刑事拘留。
案件结构性问题
1.嫌疑人颜某彬等人主观上明知被查获的商品系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异议。
2.被查获的商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送至苹果官方认证,确证属于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
3.只需鉴定机构对案涉商品作出价格鉴定,本案即可定案。
4.嫌疑人家属多方咨询律师,均表示只能做有罪且罪轻的辩护。
司法办案人员认为
嫌疑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主观明知,已经完全招供,剩下来只需要把价格鉴定意见做出来,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没有任何悬念。你们律师要辩护什么呢?
经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了解到以下事实:
1.进货渠道
颜某彬所述,有多种进货方式。颜某彬等人所经营的“语欣时代”主要经营手机配件的批发,大部分由厂家直接供货,部分商品系颜某彬亲自去深圳市场挑选。由于被扣押的苹果手机配件在所有待售商品中占比非常少,不到百分之一,所以被查获的苹果手机配件不是单独发货,而是跟其他商品一起发货。有的是颜某彬去到深圳华强北通讯市场亲自挑好后与其他商品一起发货到昆明,有的是厂家直接发货的时候就附带着把苹果手机配件发过来。进货的厂家(一级供货商)与颜某彬所经营的语欣时代店(二级供货商)一样,厂家也是综合类的(经营各类品牌的手机配件), 厂家发货的时候就一起把苹果手机配件混合着其他品牌的商品一起发过来(颜某彬:“举个例子,我让厂家给我发手机壳,厂家就发一批过来,到了才知道有的有苹果标,有的没有苹果标,整个市场几乎都这样,非常普遍。发货厂家只管价格和适配性,他们也不管有没有苹果标志”)。还有一种情况是:颜某彬正常进其他品牌的商品,厂家也会搭送一些商品,搭送的商品包括手机壳、充电线、耳机、手机屏幕膜等配件。这些搭送的商品里就包含苹果手机配件。
2.商品来源
颜某彬无法予以确证,原因有几点:第一,如上颜某彬所述:有的是厂家搭送,还有的是从其他商家进货,而不同渠道来的商品大量存在同一的情况。所以,一个种类一模一样的商品会来源于不同的商家;第二,有的商品是颜某彬去深圳的市场亲自挑选的。一方面,由于进货市场特别大,有的进货时间长,颜某彬记不清了。另一方面,商家频繁更换地方和主体,事实上也不可能固定。由于受疫情等原因影响,商家本身流动性也很大,除了固定的少数厂家,大多数商家颜某彬根本无法确定。
结论:由于商家的不确定性和产品的混同,加之不同商家、不同时期进来的货价格也不一样,这就导致颜某彬无法确定商品的具体来源和价格。
3.进货单据无法与商品名称一一对应
由于进的货品种类太多太繁杂,厂家一般只会罗列商品的大致种类和数量,进货单与商品名称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加之进货量大,还有搭送的情况,所以从进货单上无法反映出苹果标商品的具体来源、数量和价格。
律师意见
鉴于案件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辩护人还不能阅卷,无法掌握在案相关证据,但并不影响辩护人对本案侦查方向作出判断。
(一)本案必然面临证据不足的情形,这是本案特殊的商事逻辑和市场规则决定的
本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数额犯,这就决定本案必须有明确的价格鉴定依据。但本案根本不具备鉴定条件:
第一,手机配件市场交易习惯决定了进货单与商品无法一一对应,被扣押物品的进货价格就无法直接认定;
第二,与正规苹果手机配件相比较,由于被扣物品的款式、材质和价格等要素与正规苹果手机配件均不具有任何可比性,这不仅仅是商标被假冒的问题,而是商品质量也存在根本性差距。所以,正规苹果厂商只能对被扣押商品是否属于正版这一事实进行确证,但无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格进行认证;
第三,手机配件由于手机款式更新快,部分被扣押物品属于近三年内积压的存货,只能适配于老款手机,市场上已经没有或很少有在使用的手机与其进行适配,而手机配件的价值在于适配性使用价值,不能被大量适配的手机配件(如手机壳)并无价值可言;
第四,部分被扣押物品并非行为人指明进购,而是由商家批量发货时搭售,价格无法单独准确进行认定;
第五,另有部分被扣押物品与搭售商品系同一商品,价格有差异,来源也不一样,价格更是无法确认,只能由行为人在销售过程中综合整体进货价格和市场行情根据自身经验进行估值后进行售卖。
结论:手机配件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习惯,直接决定了本案价格鉴定没有明确的可参照依据。案件特殊的商业交易规则直接决定了本案自始证据不足。
(二)被查获苹果手机配件来源不清,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主观犯意的认定
行为人主观犯意的评价需要根据在案客观证据予以认定。如上所述,部分被扣押手机配件属于商家搭售并直接发货给颜某彬。根据“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我们无法期待行为人拒绝接受搭售的案涉商品。更为关键的是,搭售的假冒苹果手机配件与颜某彬从其他商家进来的苹果手机配件混同,这就无法对“主动进货”与“被动接受”实现区分,主观上“故意”的数量和金额同时无法确定。
退一步讲,即便本罪名“主观明知”的法律条件无需达到明知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积极进购的标准,只需行为人认识到不是正规苹果商家授权即可认定。这对于放在货架上随时待销售的商品可以适用该法律条件,但对于放在仓库中的商品(搭售)并不能完全推定行为人具有销售的故意。因为行为人仅是被动接受了搭售商品,尚未对搭售商品进行“商标识别”,该部分并不能当然纳入“销售范围”。但侦查机关疏于对该商业逻辑进行仔细甄别,在扣押涉案物品时,无差别将存于仓库的商品与货架上陈列的商品直接进行混同,没有分别进行封存并予以区别标识。这就导致行为人主观犯意在多少数额内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事实根据。
本案属于市场常见的商业行为。在此之前,整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宣传有限,整个市场存在大量的假冒苹果商标的商品,呈现出规模化、市场化的特点,人人都在售卖。对苹果牌手机配件的销售普遍存在整个市场,颜某彬的店铺所在的多个市场几乎所有商家,都存在销售假冒苹果商标商品的行为,这几乎是公开的秘密,虽然法律不以“不知法”免罪,亦不以“法不责众”而免罪,但对于情节可控的经济犯罪,客观上已经影响到行为人主观犯意认知的程度。
(三)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1.本案搜查程序违法
辩护人现场调取了事发当天被搜查店铺的监控视频可以明确证实以下事实(详见律师调查笔录):侦查人员没有依法出示“搜查证”,便开始对店内涉案物品搜出并当场进行扣押。这不仅是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而且是性质极为严重的暴力执法,我们绝不允许以违法收集的证据进入法律程序。同时,未经合法搜查所获取的证据由于来源不合法,进一步丧失了作为鉴定依据的合法性基础材料。
2.侦查人员未当场开具扣押清单并制作扣押笔录
颜某彬本人和在场人员均能证实:侦查人员在执法现场并未当场开具扣押清单,制作扣押笔录。而是整体打包回侦查机关后补签。违反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同时,又再次作为被扣押物品来源不合法的又一个违法事由。
3.讯问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辩护人依法调查获知:部分讯问笔录未经两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而是由一名侦查人员与一名辅警进行讯问。因讯问主体实施的程序不合法,直接导致所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合法。
结论:本案侦查程序存在诸多违法行为,程序违法是不可逆的,将直接导致案件存在硬伤。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滥用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均应当严格把握法律关,建议依法对侦查机关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引导侦查机关理性、合法侦查案件。
办案心得
2024年9月,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表面看似无懈可击的案件背后,实则隐藏着被遗忘的商事交易规则,而这种特殊的商业规则直接决定侦查机关查清此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客观上有极大的难度,加之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严重违法,同时也没有充分关注到特定商业规则下需要匹配区分性取证措施,导致案件金额丧失了鉴定基础,而这一不可逆的客观事实注定案件已经无法扭转证据不足的局面。经济犯罪案件中,律师需要具备极强的综合应对能力,并保持对商事逻辑的高强度穿透力。辩护律师要有侦查意识,并善于调查收集证据。集中优质辩护资源将此类案件解决于法院审判阶段以前,既能高效以损害最小化的代价解决案件结构性矛盾,同时也能有效化解办案人员的执法风险。
法治乃良法之治,刑法并非最佳的治理手段。刑法要有威严,刑事法治更要践行慈悲和谦抑的精神。同时也可将案涉企业通过合规听证程序实现多维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作为典型案例对市场产生普遍约束力和警示作用,彰显法律的威严与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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