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71-65619109

中伦文德
全国服务热线:

0871-65619109

新闻资讯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文章> 专业文章 | 解读最高院案例:EPC合同中主张增加合同外工程费用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发布时间:2025-2-19 17:00:00 作者:zlwdkm 人评论 次浏览

专业文章 | 解读最高院案例:EPC合同中主张增加合同外工程费用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导读

什么是EPC合同

EPC合同是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通过交钥匙合同一并交给承包商,并通过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以及最后形成的合同文件明确工程范围、设计标准、价款、工期、质量、验收和安装调试、运行等方面协商一致签订的总承包协议。

该合同条件通常适用于承包商以交钥匙方式为业主承建工厂、发电厂、石油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或高科技项目等,承包商需要全面负责工程的设计和实施,从项目开始到结束,业主很少参与项目的具体执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也是国家发改委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大力推广的建设模式,是今后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趋势。

EPC合同的履行通常需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导致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引发的变更较多。

业主则将投资和工期变为可控制风险,承担的风险范围限于设计或者业主要求的设计失误、错误、缺陷或遗漏造成的损失。

接下来,我们以(2021)最高法民终450号案件为例,解读EPC合同工程合同内、合同外工程费用的区分,并且深度检索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纠纷案件,加强对司法实务裁判观点的了解和掌握。


裁判要旨

EPC工程中的合同固定总价,针对的应为承包范围内的情形,如果工程范围有增加,满足合同未约定、甲方要求或认可、功能确有增加等条件,该部分工程价款应当据实结算。而是否属于合同内工程应当从合同的约定、设计方案、工程完成的实际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基本案情:

上海某化工公司诉称:

某集团公司就建设煤气站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我公司投标并中标,共同签订了《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了施工范围和工程总价款。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投入生产。因“干煤棚增加A-C轴”、“变配电楼增加一层”等十六项增加费用项目,在原工程总价基础上增加费用共计150,268,908.44元,某集团公司拒不进行结算,同时仍欠付合同内工程款。某集团公司就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煤气站工程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因此,我公司请求判令《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无效,某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约1.87亿元及逾期利息。


某集团公司辩称:

一、案涉合同属于EPC总承包合同,案涉项目属于“交钥匙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通常情况下业主不提供具体的施工图纸,把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车等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总承包方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

二、案涉《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合法有效。上海某化工公司属于边设计边施工,待项目整体基本竣工之后,设计方案才最终确定,且已经依据建设用地许可证、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内容和金额在案涉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不能据此认定整个合同无效。

三、上海某化工公司诉请的工程款187,302,338.09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依照合同约定,除非发包人增加工作范围,否则合同价款不予增加。案涉合同对双方在合同范围外增加价款约定了明确的程序,上海某化工公司并未按照该程序履行,且施工过程中,并未有任何工程量增加的签证文件,上海某化工公司对于其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和错误应承担责任,因这些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

四、上海某化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存在多处错误。根据相关文件,上海某化工公司已经放弃了包括对之前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上海某化工公司在某集团公司招标的“XXXXX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以下简称自备煤气站)项目中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为34401.73万元。2015年3月18日上海某化工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EPC《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为33500万元。

《商务合同》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第2.2.1条约定: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及签订的技术协议。2.2.1.2条约定:属于发包人要承担的范围,承包人必须单独列出,如未列出,均属承包人范围。2.2.1.3约定:如现场发包人提出变更,或本协议没有明确的事项,双方现场协商解决,牵涉到商务因素可以签订补充协议。5.4.(2)约定:如发包人需要对项目范围进行增减,价格变动执行“分项报价表”。如需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之外额外补充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充合同价款。

《技术协议》中双方对自备煤气站系统工程的四台气化炉单元、脱硫单元、空分单元、备煤单元、煤气输送单元及配套的公用工程进行了详细约定,附件七对文件和资料的提交进行了约定,附件十对竣工验收进行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化工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和施工。2017年2月该煤气站改造工程A、B、C、D炉开始投煤试车使用。2017年4月,某集团公司对该工程C、D炉进行性能检测并确认性能考核通过;2017年7月,对A、B炉进行性能检测并确认性能考核通过。2017年9月,签署《工程移交证书》。2018年8月,上海某化工公司取得《交(竣)工验收证书》。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某集团公司投入生产使用。

2018年4月23日,上海某化工公司向某集团公司提交《结算书》,某集团公司未予确认。

上海某化工公司主张自备煤气站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了以下工程:“干煤棚增加A-C轴”、“变配电楼增加一层”、“空分增加后备系统”、“雨排水管线向南改为向西”、“新增氮气管线”、“新增氨水管线”、“排洪沟堤护坡”、“新增围墙”、“生活污水网管改造”、“三七灰土换填”、“煤气外管新增两台D×××**的阀门”、“空分配电室空调”、“消防水泵房改造”工程和“完成168考核后增加的运行维护费用”、“项目实施增加费用”。某集团公司对上海某化工公司主张的增加工程不予认可,认为涉案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不存在增加工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某化工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新增十五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因双方对“新增两台阀门”无异议,本院仅委托鉴定机构对另外十四项工程进行鉴定。

 

裁判理由(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四,上海某化工公司主张的十五项合同外增加费用能否支持的问题。

上海某化工公司主张干煤棚增加A-C轴等八项工程价款均应确认为合同外增加费用。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已经从合同的约定、设计方案、工程完成的实际情况等方面,对该八项工程不应确认为合同外增加费用的理由进行了详细分析。上海某化工公司针对此上诉,也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同意一审所做的分析和认定,上海某化工公司针对该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某集团公司主张变配电楼增加一层等六项工程不能认定为合同外增项,本院分析如下:某集团公司主张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款,即使有增加的工程,也不应增加工程价款。本院认为,虽然《商务合同》中约定了“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合同”,但针对的应为承包范围内的情形,如果工程范围有增加,根据《商务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5.4(2)约定“如发包人需要对项目范围进行增减,价格变动执行‘分项报价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定为合同外增项工程的这六项工程,均满足合同未约定、甲方要求或认可、功能确有增加等条件,一审判决已经对该几项工程应确认为合同外工程的理由进行了详细分析。某集团公司针对此上诉,也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同意一审所作的分析和认定,某集团公司针对该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从法院的裁判内容可以看出,EPC合同中是否因设计变更产生合同外工程费用,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是否属于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具体参照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施工图纸等文件;

2)是否有发包人认可实施的文件,具体参照往来函件、竣工图纸、签证单等文件;

3)实际上是否产生功能增加的效果。

反之,在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原设计深化、优化等改进措施不属于合同外工程,无法举证证明满足上述条件的工程亦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而针对合同外工程价款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在双方间对工程价款难以达成合意情况下,通常采取鉴定的形式予以确认。

同时,(2023)甘民终382号案件(官方典型案例)也指出:EPC合同是由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也是国家发改委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大力推广的建设模式,是今后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趋势。无论是EPC合同还是固定总价的约定,均不排除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须另行计算工程款的情形。

所以,人民法院对EPC合同外工程费用的认定,在遵守EPC合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也考量了客观实际及公平原则。

 

案例延伸

EPC合同到固定总价合同的司法裁判观点

除了EPC工程合同外,建设工程领域,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模式的工程较多,针对合同外增加工程费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相关案例汇总如下,以供参考:


241217附表:固定总价合同案例汇总表1.0_00(1).jpg


本文作者.png

  


谢佳融律师.jpg


韩春华律师.jpg

共有 条评论 网友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