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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3-20 17:00:00 作者:zlwdkm 人评论 次浏览

专业文章 | 德国法项下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

 

在商事交易中,特别是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卖方用以促进货物销售的常见策略之一。这一条款不仅能有效支持交易的顺利进行,还在买方未能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为卖方提供法律保障,从而显著降低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通过所有权保留,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依然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全部货款。这种安排既能激励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又为卖方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提供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这种双重保障机制,使得所有权保留条款成为买卖合同中平衡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涉及德国企业的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也较为常见。然而,因德国法律对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定、范围以及法律效果具有明确的规定和独特的运作逻辑,与中国法律体系对所有权保留的机制运作存在差异,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无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都应重视德国法项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特定法律语境和适用条件。

一、法律基础

《德国民法典》第449条为所有权保留的专门规定:

1若卖方在买方支付购买价款之前保留了动产的所有权,则发生争议时,应认定所有权仅在买方全额支付购买价款的先决条件下方发生转移(所有权保留)。

2基于所有权保留,卖方只有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返还货物。

3若所有权转移取决于买方清偿第三方(特别是卖方关联公司)之债,则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无效。

对于《德国民法典》第449条的理解,应首先注意所有权保留仅适用于动产,对于不动产,不能适用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二、所有权保留的分类及其价值

德国法律项下的所有权保留可分为一般所有权保留、扩展所有权保留、延伸所有权保留、后置所有权保留、连续所有权保留,其中常见的类型为一般所有权保留、扩展所有权保留和延伸所有权保留(具体定义见下文)。尽管前述所有权保留统称为所有权保留,但其自身仍有区别于其它类型的特点,尤其是在涉及卖方对于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是否具有主张返还原物的权利或仅能主张债权方面,仍存在细微差异,这种差异在买方破产的情形下,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因此,无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而言,若买卖合同适用德国法,仍应对所有权保留的不同情形予以区分,以设置或接受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条款或条件。

三、所有权保留的分类介绍及示例

1.一般所有权保留(Einfacher Eigentumsvorbehalt):卖方保留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支付该货物的购买价格,通常买方仅出于自用的意图购买货物,没有转售的需求。在这种情形下,卖方随后可以单方面放弃保留所有权,买方因卖方放弃而获得所有权。

示例:一家德国机械公司(卖方)向一家中国生产企业(买方)出售一台价值100万欧元的设备。双方约定买方可以先接收设备并投入生产,但所有权保留条款明确规定,设备的所有权在买方支付全款之前仍归属于卖方。若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全部款项,卖方有权取回设备。

2.扩展所有权保留(Erweiterter Eigentumsvorbehalt):卖方保留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买方与卖方之间所有业务活动产生的应付账款。这种模式在卖方和买方之间存在长期商业合作的情形下比较常见。需注意,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99条第3款的规定,前述情形若属于“往来账户所有权保留”(Kontokorrentvorbehalt)(即一对一)为法律所允许,但若属于“集团所有权保留”(Konzernvorbehalt)(即卖方保留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买方与卖方及卖方关联企业之间所有业务活动产生的应付账款),则该约定无效。

示例:一家德国零部件公司(卖方)向一家中国生产企业(买方)提供零部件,双方约定为期一年的长期供应合同,按季度付款。根据合同中的“扩展所有权保留”条款,卖方在每次发货时保留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支付完全部货款。

3.延伸所有权保留(Verlaengerter Eigentumsvorbehalt):主要针对买方需要加工或转售货物的情况,卖方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形下,通过授权的形式,允许买方加工或转售货物,对加工后的货物,卖方享有共同所有权;对转售的货物则买方提前将转售产生的债权对应买方买价的部分提前转让至卖方。

示例一:加工

一家中国家具制造商从德国供应商处购买保留所有权的木材,前述木材将被制成家具。通过延伸所有权保留条款,德国供应商仍然是成品家具的共同所有者,直到家具制造商全额支付木材的购买价格。

示例二:转售

中国批发商从德国供应商处购买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中国批发商随后将货物出售给其在中国境内的零售商。通过延伸所有权保留条款,中国批发商将转售货物对零售商形成的债权转让给德国供应商。

4.后置所有权保留(Nachgeschalteter Eigentumsvorbehalt):指在买方仅获得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而未披露其供应商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买方继续在与第三方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其保留所有权。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在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又设定以自己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该权利基础存疑。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在履行其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义务后,甚至在买方根据其与卖方的合同取得所有权之前,就可能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第1句,第158条第1款和第932条,善意取得货物所有权。

示例:一家德国原材料供应商(卖方甲)向一家中国电子零件制造商(买方乙)出售一批价值1000万欧元的高端设备。双方约定,乙在支付全部货款之前,这批设备的所有权仍归卖方甲所有。乙在收到设备后随即将设备出售给一家中国生产企业(买方丙),但未告知丙,甲对该批设备保留所有权,只约定乙对该批设备保留所有权直至丙支付全部货款。若丙支付货款且对甲设定所有权保留的事实不知情,则丙可善意取得货物。甲仅能基于债权请求向乙主张货款。

5.连续所有权保留(Weitergeleiteter Eigentumsvorbehalt):买方向第三方披露其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从卖方处购买了货物,买方与第三方的合同中约定,只有在买方和第三方均履行完毕其在各自买卖合同中义务时,所有权才转移至第三方。

示例:一家德国原材料供应商(卖方甲)向一家中国电子零件制造商(买方乙)出售一批价值100万欧元的原材料。双方约定,乙在支付全部货款之前,这批原材料的所有权仍归卖方甲所有。乙随后将原材料出售给另一家手机生产企业(买方丙)并告知丙,甲对该批原材料保留所有权。在甲和乙、乙和丙的买卖合同中,通过“连续所有权保留”条款,明确即使乙将原材料转售或加工后再出售给其客户,甲仍然对这些原材料保留所有权,直到乙和丙均支付完相应款项,所有权方发生转移至丙。

四、买卖合同中常见所有权保留条款示例

1、一般所有权保留条款示例

在买方全额支付货款之前,交付的货物仍属于卖方的财产。若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货物。在货款全额支付之前,买方无权出售该货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方。

2、扩展所有权保留条款示例

卖方向买方分批提供货物,并按照每次货物的销售价格向买方出具账单,买方应在收到账单之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在买方全额支付卖方向买方发出的全部账单金额之前,卖方交付的全部货物仍属于卖方的财产。

3、延伸所有权保留(转售)条款示例

在买方全额付款之前,交付的货物仍属于卖方的财产。买方可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将货物出售至其客户。但买方在此同意将因前述销售而产生的针对第三方的债权转让至卖方,允许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主张债权。卖方保留随时向第三方披露债权转让情况并自行主张债权的权利。

4、延伸所有权保留(加工)条款示例

在买方全额付款之前,交付的货物仍属于卖方的财产。买方可对货物进行加工或改造。但买方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加工或改造始终代表卖方进行。若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它不属于卖方的货物一起加工,则卖方按照加工时保留所有权货物相对于其他用于加工货物的价值比例获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若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它不属于卖方的货物进行不可分割地组合或混合,则卖方按照保留所有权货物与其他组合或混合商品在组合或混合时的价值比例获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若组合或混合最终体现为以买方名义出售的成品中,则买方按比例将共同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此等转让。买方将为卖方保留由此产生的该新商品的唯一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五、买卖合同中常见所有权保留条款审查要点

1、对于卖方:

1条款有效性:在合同中,确认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否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特别是该条款是否符合《德国民法典》第449条规定。

2)选择符合双方诉求的所有权保留形式并以明确该形式:如上文所述,各种类型的所有权保留,在买方和卖方权利层面,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应结合双方诉求,选择恰当的所有权保留形式。同时,应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撰写条款,确保买方理解在货款未支付完毕之前,卖方对货物保留所有权。有效避免买方在条款理解上的歧义,并便于未来在争议中的执行。同时注意,仅在账单或交货单上表明保留所有权可能法院认定不足以构成有效的约定,因此保留所有权必须与买方达成一致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3)货物的使用和处置:撰写条款时应对买方在未付清款项前的货物使用或处置权进行明确。例如,买方是否被允许在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使用、加工或转售。如果允许转售,建议加入延伸所有权保留条款以保护卖方在二次交易中的利益。

4)货款支付的条件:撰写条款时应明确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条件和期限,尤其是分期付款情况下,每一期付款的触发条件及付款金额和时间。明确约定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以及在支付延期或违约时的处理方式。卖方可以规定在发生支付违约时有权收回货物。

5)违约救济措施:明确卖方在买方违约情况下的救济措施,如解除买卖合同、收回货物或索赔的权利。条款中应清楚地规定,未付清货款即视为违约,卖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

6)所有权转移前的风险承担: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支付完毕之前归卖方所有,应明确在所有权保留期间,货物的损失和损坏的责任归属。通常,在买方尚未完成支付时,可以要求其承担货物的风险并购买适当的保险,以便在意外情况下保障卖方权益。

2、对于买方:

1)条款有效性:在合同中,确认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否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特别是该条款是否符合《德国民法典》第449条规定。

2)选择符合双方诉求的所有权保留形式:如上文所述,各种类型的所有权保留,在买方和卖方权利层面,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应结合双方诉求,选择恰当的所有权保留形式。

3)货物的使用和处置:审查条款中是否对买方在未付清款项前的货物使用或处置权加以限制。例如,买方是否被允许在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使用、加工或转售。

4)货款支付的条件:审查是否已经明确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条件和期限,尤其是分期付款情况下,每一期付款的触发条件及付款金额和时间。

5)所有权转移:明确规定在买方完成全部付款时,货物所有权转移。

6)所有权转移前的风险承担: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支付完毕之前归卖方所有,买方需要关注风险责任的承担情况,特别是货物在运输、存储中的风险是否由买方承担,并确认条款中对风险的规定。

六、结语

在处理涉及德国企业的买卖合同时,中国企业应深入理解德国法律对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具体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一种在商品交易中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安排,允许财产所有人在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这一制度不仅平衡了交易双方的利益,还通过设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同时降低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

但中国企业在审查合同时,必须全面评估所有权保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期待权的性质及其转让问题、以及所有权保留在强制执行与破产中的法律效力。这些条款的审查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可执行性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中国企业应评估是否接受条款的原始内容,或者根据德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这包括但不限于取回权的行使条件、程序、适用范围以及对取回权的保护。通过这一细致的评估和调整过程,中国企业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在跨境交易中的法律权益,确保在交易中的风险得到合理控制,并在必要时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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