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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3-31 20:00:00 作者:zlwdkm 人评论 次浏览

新规速递|《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争议部分不影响其他款项支付

逾期利息不低于每日万分之五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支付行为,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全流程保障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此次修订通过约束大型企业的付款周期、明确逾期责任等举措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又以信息披露、信用惩戒等制度强化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同时建立行政督导与司法协同的多层次监督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更为健康的市场生态。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该条例。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二、明确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1、国务院各部门统筹: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三、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规定

1、明确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0天”,不得以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后,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后,应当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若合同另有约定,需符合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大型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完善支付方式,避免大型企业以非现金支付方式延期付款。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推进无争议款项履行,遏制拖延验收

在实务交易中经常出现因部分款项存在争议而拖延支付其余款项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在合同中通常以检验或验收完成之日为付款期限的起算点,而面临甲方的拖延验收,中小企业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明确逾期利息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四、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五、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

内部监管: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外部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每年定期对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进行工作汇报,并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完善监督管理。

投诉机制:国务院负责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规范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规定相关流程的处理时限。

信用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对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六、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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